方正富邦瑞福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方正富邦瑞福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方正富邦瑞福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 年 2 月 19 日证监许可【2024】310
号文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
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6 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
持有期到期日之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
有期届满后(含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申请赎回。因
此,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6 个月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它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
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
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
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
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期
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
净值的波动性。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
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且不办理侧袋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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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的申购赎回等业务。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
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
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
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认/申购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
募集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 元
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
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
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基
金经理相关信息、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及基金业绩,相关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8
月 12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4 年 6 月 30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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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方正富邦瑞福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 绪言
《方正富邦瑞福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方正富邦瑞福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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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补充
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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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资人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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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开放日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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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
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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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
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含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申请赎回
效日,每份申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的确认日
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
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
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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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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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11 层(11)1101 内 02-1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11 层(11)1101 内 02-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成立时间:2011 年 7 月 8 日
注册资本:6.6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7303969
传真:010-57303718
联系人:向祖荣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1038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6.7%
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3.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何亚刚先生,董事长,硕士。现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执行委员
会主任、总裁、党委委员,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湖南省
证券业协会副会长,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阳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部门总经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
理总裁,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方正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方正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董事,方正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副主任、总裁、首席运营官(COO),代行方正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秘书,湖南省证券业协会兼职会长,代行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负责人职责,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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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方正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方正中期期货
有限公司董事,方正和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董事、法定代表人。
史纲先生,副董事长,博士。现任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富邦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长,富邦私募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数位音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Fubon Digital Music GP Limited 董事,FDMC Limited 董事,富邦资
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金控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育乐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团法人蒋经国国际学术交流基金会经理人, Z Global
(China Music) Cayman, Inc.董事。曾任 Bridgewater Group(USA)副总经理,
台湾中央大学教授,台湾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邦综合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台北富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富邦康宏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证股权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长,富邦证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闽投创业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富邦证券英属维京群岛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证券(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长,富邦麦格理基础设施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台湾证券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社团法人亚太公私合伙建设(PPP)发展协会理事,基富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
林欣怡女士,董事,学士。现任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富邦私募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富邦数
位音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Fubon Digital Music GP Limited 董事,
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行销业务处执行副总经理,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监事。
李长桥先生,董事,美国麻省理工学院(MIT)工学硕士。现任方正富邦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方正富邦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曾兼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
益投资部总经理、国际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职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历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零售业务部总经理,
零售与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公司助理总裁,分管财富管理、投资顾问、金融
科技等业务条线。
周颖刚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康奈尔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厦门大学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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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和王亚南经济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厦门大学宏观经济研究中
心教授、副主任,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福建省数字金融协会(曾福
建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副会长,福建省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理事。曾任美国股
息资本投资公司经济学家,香港中文大学商学院旅游与不动产研究中心主任,
厦门大学王亚南经济研究院教授、副院长,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和王亚南经济研
究院教授、副院长(主持工作),厦门市张亦春教育发展基金会副理事长,福
建省数字金融协会副会长,福建省金融学会理事会副会长。
杨峰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无。曾任山东大学副教授,北京大学博
士后流动站、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研究员,泰达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组织与战略规划部总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副总监
(主持工作),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英大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文杰先生,独立董事,本科。现任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合
伙人律师,广东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常务理事,深圳市新的社会阶层人
士联合会理事,深圳市律师协会基金期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证券期货
业纠纷调解中心兼职调解员,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海南国际仲裁院
兼职仲裁员,北海国际仲裁院兼职仲裁员,东莞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曾任
广东闻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建纬
(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首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泰和泰(深圳)律
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游玉慧女士,监事会主席,硕士。现任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经
营企划部副总经理,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主管。曾任富邦
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量化及指数投资高级管理人与基金经理,台北富邦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托部产品经理,第一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处
经理,富邦私募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徐国华先生,监事,学士。现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助理总裁兼稽核监
察部行政负责人,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监事,方正和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
事,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监事,湖南方正证券汇爱公益基金会监事。曾任湖
南省总工会干部学校教师,湖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泰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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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稽核总部总经理助理,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合规与
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
行政负责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与法律部行政负责人,中国民族
证券有限公司监事,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方正和生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毕薇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行政负责人,MD(董事总经理)。曾任国金证券人力资源部经理、四川营销中心销
售总监,方正证券人力资源部高级副总裁,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
源部总监、D(董事)、ED(执行董事),曾兼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联网
金融部总经理。
钱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薪酬福利岗,VP(副总裁)。曾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人事助理、
专员、薪酬主管、薪酬经理、薪酬福利高级经理。
李长桥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向祖荣先生,督察长,博士。曾任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职员,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历任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上
市公司协会筹备组成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部门主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现任方正富邦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行政负责人。
崔建波先生,副总裁、首席投资官,学士。曾任天津市中融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研究员,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佟楼营业部投资经纪顾问部经理,
海融资讯系统有限公司研究员,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证券研究员,北方国际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信托高级投资经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兼基
金经理。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投资决策委员
会副主任,兼任权益投资部行政负责人、基金经理。
王启道先生,副总裁,学士。曾任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
培训师,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投资经理、委托投资处处长,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中国投资协会上市公司投
方正富邦瑞福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资专业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市场管
理总部行政负责人、市场管理总部-互联网金融部行政负责人。
潘英杰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任浙江申浙汽车职员,杭州弘一计算
机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技术经理,泰达宏利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IT 主管,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副总
监、总监、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职工监事、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方正富邦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行政负责人(兼)、方正富邦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邹小兵先生,财务负责人,学士。曾任深圳发展银行(现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总行计划部、资金交易中心副经理(主持工作),金融同业部室经理,
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金融市场产品部、投资银行部副主管职务,中国金币深
圳经销中心人事、行政、市场负责人,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机构
业务部、产品部高级总监,产品创新部、资金管理部、财企资金部、投资管理
部总经理职务,平安国际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经理(兼)职务,平安理
财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资深经理。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
责人,兼任财务企划部行政负责人。
王靖先生,本科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信息管理专业,硕士毕业于
澳大利亚国立大学财务管理专业。2010 年 3 月至 2012 年 3 月于华融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担任投资经理;2012 年 3 月至 2014 年 4 月于国盛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担任投资经理;2014 年 5 月至 2016 年 6 月于北信瑞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担任总监;2016 年 6 月至 2016 年 10 月于安邦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筹)固定收益投资部担任副总经理;2016 年 11 月至 2019 年 3 月于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担任副总经理;2019 年 7 月至 2020 年 7
月于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担任总经理;2020 年 7 月
至 2022 年 9 月于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担任联席总经
理。2019 年 08 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理。2019 年 08 月至 2021 年 01 月,任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方正富邦瑞福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经理。2019 年 08 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0
月至 2023 年 04 月,任方正富邦添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09 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禾利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1 年 12 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稳恒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22 年 01 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泰利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02 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2 年 02 月至 2023 年 04 月,任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07 月至 2023 年 09 月,任方正富邦鸿远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01 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
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04 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瑞福 6 个月持
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佩珊女士,硕士毕业于加拿大阿尔伯塔大学。2017 年 3 月至 2024 年 6 月
就职于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员、信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益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2024 年 08 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08 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稳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08 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稳惠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08 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瑞福 6 个月持有期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08 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
主任:李长桥先生,总裁;
副主任:崔建波先生,副总裁、首席投资官兼权益投资部行政负责人、基
金经理。
委员:
汤戈先生,首席权益投资官、策略投资部行政负责人、REITs 投资部行政负
责人兼基金经理;
罗杰先生,首席固收投资官、国际投资部行政负责人;
区德成先生,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行政负责人兼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数量投资部行政负责人兼基金经理;
方正富邦瑞福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刘穆先生,交易部行政负责人(代履职);
乔培涛先生,权益研究部行政负责人兼基金经理;
吕拙愚女士,固定收益研究部行政负责人(代履职)。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配基金收益;
务;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关资料;
他法律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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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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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
定执行。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人谋取最大利益;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权威性原则:公司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公司所
有员工行为及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层次,
贯穿了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风险点,消灭控
制盲点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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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效性原则:各项内控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之相抵
触:同时必须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实可行。
(4)独立性和相互制约原则:要作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独立和
分离,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独立和分离,形成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5)及时性原则:公司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在发生机构调整、新业
务开办等情况时,首先建章立制,将其纳入内控体系;同时,公司根据法律法
规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增补和完善各种内控制度。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
基金投资、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
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
控。
(1)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
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
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
公司合法权益。
(3)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
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
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
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4)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前均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监督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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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
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6)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
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7)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和公司员工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工作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授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及时修改或取消。
(8)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
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没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公司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10)公司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11)公司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合规与风
险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
制度落实。
(1)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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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任航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
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
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
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
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
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
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
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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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
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
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
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
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
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
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 年荣获证券
时报授予的“2019 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 年被美国《环球金融》
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 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
“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 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
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04 年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
/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
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
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302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 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
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截止到 2024 年 6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885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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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
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
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职权。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
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
的处理: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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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11 层(11)1101 内 02-1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11 层 02-11 房间
邮编:100101
电话:010-57303850、010-57303803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赵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99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founderff.com
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公示信息。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
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11 层(11)1101 内 02-1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11 层 02-11 房间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电话:010-57303856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付少帅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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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至 20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联系人:丁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负责人:付建超
联系人:强占新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电话: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刘微、强占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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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
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2 月 19 日证监许可【2024】310 号文准予
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6 个月的最短持
有期。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价格为 1.00 元。
本 基 金 自 2024 年 4 月 8 日 进 行 发 售 。 募 集 期 间 , 本 基 金 共 募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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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之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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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后的对应日(含当日,如无对应
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在
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到期日起(含当日)申请赎回。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
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可能不同。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投资人在最短持有期限内提出的赎回申请,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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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顺序赎回;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份额余额,则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
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
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
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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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之外的销售机构首次单笔申购本基金的最
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通过本基
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如未
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销售或对销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
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个人、公募资产管理产
品、职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计划和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基金管理人
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赎回的,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
次全部赎回。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 1 份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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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实
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届时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A 类基金的费率
按 A 类基金份额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4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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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 6 个月,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
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不收
取赎回费。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
金销售费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
购费)。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
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
额确认,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4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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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0.40%)= 9,960.16 元
申购费用=10,000.00-9,960.16= 39.84 元
申购份额= 9,960.16/1.0500= 9,485.87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
全额确认,对应申购费率为 0.4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9,485.87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
额确认,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500=9,523.8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
全额确认,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 9,523.81 份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
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C 类基金份额 6 个月后赎回,假设赎回当
日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0×1.2000=120,0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6 个月,假设
赎回当日 A 类/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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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别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基金资产净值。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发生上述第 1、2、3、5、7、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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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 6、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
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部分申购
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
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的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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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40%的部分,可以根据前述“(1)
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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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
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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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
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八、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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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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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
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次级
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
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及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的投资,也不参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
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行业前景预测和发债主体公司研究的综合运
用,主要采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流
动性风险、利率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的基础上,灵活应用类属资产配置策略、组
合久期配置策略、息差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在合理管理并严格控制组合风
险的前提下,获得债券市场的整体回报率及超额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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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根据不同债券资产类品种收益与风险的估计和判断,通过分析各类
属资产的相对收益情况、利差变化状况、信用风险评级、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因
素来确定各类属配置比例。通过情景分析的方法,判断各个债券类属的预期持
有期回报,在不同债券品种之间进行配置。
在类属资产配置层面上,本基金根据市场和类属资产的信用水平,在判断
各类属的利率期限结构与国债利率期限结构应具有的合理利差水平基础上,将
市场细分为交易所国债、交易所企业债、银行间国债、银行间金融债等子市场。
结合各类属资产的市场容量、信用等级和流动性特点,在目标久期管理的基础
上,运用修正的均值-方差等模型,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
整,确定类属资产的合适权重。
本基金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
置;当收益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参考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
期构建组合久期,以期组合收益超过业绩比较基准收益。具体包括跟踪收益率
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在目标久期的执行过程中,将特别注意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类属资
产配置的管理,以使得组合的各种风险在控制范围之内。
本基金将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适当运用杠
杆息差方式以期获取超额收益。选取具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作为杠杆买入品种,
灵活控制杠杆组合仓位,降低组合波动率。
在个券选择过程中,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定位情况和个券的市
场收益率情况,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选择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品种,
构建具体的个券组合。对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
投资策略进行管理。
在信用债的选择方面,本基金将通过对行业经济周期、发行主体内外部评
级和市场利差分析等判断,并结合税收差异和信用风险溢价综合判断个券的投
资价值,加强对企业债、公司债等品种的投资,通过对信用利差的分析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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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超额收益。本基金还将利用目前的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投资市场的利差不
同,密切关注两个市场之间的利差波动情况,积极寻找跨市场中现券和回购操
作的套利机会。
本基金所投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评级需在 AA+级(含)以上,
对信用评级的认定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其中,信
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债项信用评级,若无债项信用评级的,依
照其主体信用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
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国内依法成立并经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拥有证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所出具的信用评级(具体评级机构名单
以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如出现同一期间多家评级机构所出具的主体或债项
信用评级不同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可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研究进行独立判断与
认定,选取其中一家评级机构所出具的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于信用评级为 AA+
级的信用债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为 0%-20%,投资于信用评级为 AAA 级的信用债
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为 80%-100%。本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本基金通过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
发行人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以及信用利差、信用评
级、违约风险等综合考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力求在控制
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提高收益。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
目的,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
析,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
控。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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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净值的 15%;
债券总市值的 30%;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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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0)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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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
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90%+银行活期
存款利率(税后)×10%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
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
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市场债券投资收益的衡量标
准;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采用 90%作为
业绩比较基准中债券投资所代表的权重,10%作为现金资产所对应的权重,可以
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或停止上述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者由于指数编制
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上述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数,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低于
股票型、混合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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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分的规定。
九、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序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项目 金额(元)
号 例(%)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679,913,137.46 98.36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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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
- -
债
可转债(可交换
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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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
债券代 数量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债券名称
码 (张) (元) 例(%)
票据)
资本债 03A
资本债 01A
MTN006A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现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监管部门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报告期内,本基金
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基金管理人经审慎分析,在本报告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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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保持对其投资。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投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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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
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4 年 4 月 26 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方正富邦瑞福 6 个月持有期债券 A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1.40% 0.04% 0.50% 0.06% 0.90% -0.02%
至今
方正富邦瑞福 6 个月持有期债券 C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1.34% 0.04% 0.50% 0.06% 0.84% -0.02%
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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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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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
国债期货、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
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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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
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
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
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
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估值日当
日提供的价格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当前情
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
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
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
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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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
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债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
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值。
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采用在当前情况
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应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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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相关
公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
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
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
因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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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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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营业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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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以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基金份
额的持有到期时间与投资者原持有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时间一致;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
配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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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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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公证费);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
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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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
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3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
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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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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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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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变更后对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信息类型、披露内容、
披露方式等规定与本部分的内容不同,若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
照修订或变更后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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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
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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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登载于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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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变更;
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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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时;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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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交易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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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业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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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法律法规规定
的时间内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
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
主袋账户份额。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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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
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
金合同分红条款的,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六、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七、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
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
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八、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
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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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
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对侧袋机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中关于侧袋机制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届时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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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要包括: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周期性变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导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
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
作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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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
经营方面的综合体现。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
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开放式基金
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
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方法如下: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投资者应当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相
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
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次级
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
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及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拟投资市场、行
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
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
措施:
①部分延期赎回,并有权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的部分延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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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
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
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
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
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
迟。
④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
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
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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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摆动定价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
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
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⑥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
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
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
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
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
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
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资产的 80%。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公司债、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
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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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
赎回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此,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
基金后 6 个月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
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
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
险和法律风险等。
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
金净值的波动性。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
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不
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
存在不同,投资者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其他风险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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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从而带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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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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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应当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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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
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方正富邦瑞福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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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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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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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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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
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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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
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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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
则、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等业务规则;
(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或调整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
(8)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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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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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
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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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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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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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为准。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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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
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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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以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基金份
额的持有到期时间与投资者原持有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时间一致;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
配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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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公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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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
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
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3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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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
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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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
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次级
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
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及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的投资,也不参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
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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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净值的 15%;
债券总市值的 30%;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0)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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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
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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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期货、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
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
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
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
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估值日当
日提供的价格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当前情
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
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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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
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
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
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债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
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值。
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采用在当前情况
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应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基金净值信息的公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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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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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应当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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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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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11 层(11)1101 内 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11 层 02-11 房间
邮政编码:100101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成立日期:2011 年 7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03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6.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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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
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
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
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
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次级
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
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及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的投资,也不参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
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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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
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方正富邦瑞福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净值的 15%;
债券总市值的 30%;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2)、(9)、(10)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
第十五条第(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
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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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
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
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
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
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
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方正富邦瑞福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
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
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
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
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
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
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
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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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
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
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相应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
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
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
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
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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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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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
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如需)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
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
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
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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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
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
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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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
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相关公
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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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
国债期货、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
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
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
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估值日当
日提供的价格估值;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
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当前情况
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
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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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
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
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
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
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债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
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估值
全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采用在当前情
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应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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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
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
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
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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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
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四)暂停估值情形
营业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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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
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
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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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
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
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
于法律法规要求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经友
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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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按规定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权;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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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应当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基金财产清算完成后,基金托管人负责由指定人员办理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债券托管专户的销户工作,销户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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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如因系
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提供 24 小时自助语音和网上(www.founderff.com)查询服务。
每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还提供人工热线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上方式查询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交易确认记录等
账户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还可通过以上方式获取基金和基金管
理人依法披露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
态等各类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销售机构至少每年度按照与投资人约定的方式向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二、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
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提供信息。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三、资料寄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如有需求,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索取
基金对账单、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等纸质资料。
四、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信函
及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
出建议。
五、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818-0990(免长途话费)
客服邮箱:services@founderf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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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11 层 02-11 房间
传真:010-57303716
网址:www.founderff.com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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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期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
序号 公告事项
期
方正富邦瑞福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方
概要
方正富邦瑞福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方正富邦瑞福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方正富邦瑞福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方正富邦瑞福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方正富邦瑞福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方
概要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恢复代销机构办理旗
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方正富邦瑞福 6 个月
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延长募集期的公告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方正富邦瑞福 6 个月
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的公告
方正富邦瑞福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方正富邦瑞福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
日常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方正富邦瑞福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方
概要(更新)
方正富邦瑞福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方正富邦瑞福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方
概要(更新)
方正富邦瑞福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第 2 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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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办
公场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
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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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文件
律意见书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